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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牙齿贴面出问题起诉医疗机构,为什么会败诉?

发布:2026-09-13 16:32:00更新:2026-09-13 16:32:01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做牙齿贴面后出现不适起诉医疗机构,不一定能拿到赔偿,结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6387号生效判决,本案蔡某因举证不足败诉,本文解析败诉原因及此类案件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1)闽02民终638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蔡某主张雅正美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造成其损害,要求赔偿,蔡某的举证是否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蔡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19年9月,蔡某到雅正美门诊部进行牙齿修复治疗,使用兴时代公司生产的牙齿贴面材料对四颗牙齿做贴面治疗。术后蔡某出现牙痛、下牙无法支撑、口腔不适等症状,随后到多家医院进一步治疗。蔡某向相关部门投诉后,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认定雅正美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对其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蔡某随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雅正美门诊部赔偿各项损失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于某、魏某、兴时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蔡某申请先后委托四家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四家机构均退鉴,无法作出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雅正美门诊部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蔡某全部诉讼请求。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蔡某败诉的关键在于举证不足:蔡某主张雅正美门诊部伪造、隐匿病历,提供不合格贴面材料,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于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也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符,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护士未持证,并非于某,因此无法采信蔡某的主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一般规则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也就是说,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四个要件:存在诊疗关系、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等情形时,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本案中,蔡某虽然主张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病历,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无法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最终因举证不足败诉。

医疗美容纠纷能不能主张消法三倍赔偿?

李伟明律师认为,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如果是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属于医疗活动范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除非患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明确的欺诈故意。本案中,蔡某主张适用消法三倍赔偿,法院未予支持,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趋势。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医疗损害纠纷的核心证据是病历资料和司法鉴定意见。患者就诊后要及时复印、封存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影像片、检查报告、沟通记录等,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伪造、隐匿病历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证据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关事实,拿到相应的调查材料,否则仅有口头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做牙科治疗或者医疗美容项目前,要注意核实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以及接诊医师的执业资质,确认医师的执业地点是否在该机构,留存好所有的缴费凭证、术前术后的照片、沟通记录等材料,一旦出现纠纷,这些材料都是关键证据。
第三,鉴定申请方面,如果法院委托的本地鉴定机构退鉴,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委托异地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同时也要提前做好自身举证准备,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在鉴定结论上。当然,具体案件还是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1)闽02民终6387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7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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