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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能随时要求解除吗?

发布:2026-09-14 18:38:18更新:2026-09-14 18:38:18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法院认定房东有权解除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李伟明律师结合(2025)闽02民终5262号厦门中院生效判决,分析不定期租赁的认定规则及实务风险。

核心争议解答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5)闽02民终526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属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曾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二审驳回了上诉人洪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从办案实践来看,这类仅约定长租但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合同,绝大多数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解除。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21年3月,出租人曾某与承租人洪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仅约定租赁期限从2021年3月25日起算,未约定终止时间。曾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备注:"甲方承诺客户(洪某甲)长期住,租赁的时间以房东卖房子或者是拆迁时间为期限"。洪某甲入住后,经曾某口头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共计8万余元。

2025年2月,曾某因打算出售案涉房屋,提前告知洪某甲要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搬离。洪某甲不同意,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属于固定期限租赁,曾某无权解除。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洪某甲搬离。

从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其实就是证据问题:洪某甲主张有20年的口头约定,但拿不出扎实的证据证明,这也是他败诉的关键。如果当时能把20年租期写进合同,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仅约定"长期住,到卖房或拆迁时止",属于期限约定不明确,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判决合同解除,洪某甲搬离。洪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不定期租赁合同一定可以随时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无法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实践中并非所有约定不明确的都会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如果承租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明确约定了固定租赁期限,法院也可能认定不属于不定期租赁。在本案中,洪某甲仅能证明双方有长租的意向,但没有证据证明明确约定了20年的固定期限,因此法院认定为不定期租赁,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承租人装修房屋能阻碍出租人解除合同吗?

装修事宜属于后续履行问题,不影响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如果合同已经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不会因装修事实而被阻碍。至于装修费用的补偿,属于独立的争议,承租人和出租人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影响合同解除本身的裁判结果。本案中法院也明确告知洪某甲可就装修费用另行主张,不影响本案解除合同的判决。

实务操作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书面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无论双方是熟人介绍还是中介居间,哪怕约定长租,也要写明具体起止时间,或者明确具体的解除条件,避免仅约定"到卖房或拆迁时止"这类模糊表述,这种表述会被认定为期限约定不明确,最终成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
承租人如果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且提前对装修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的装修补偿事宜作出书面约定。仅靠口头沟通或微信聊天记录,很可能因为证明力不足不被法院采信,发生争议后承租人需要另行起诉主张补偿,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一定要提前给承租人留出合理的搬离期限,一般实践中1-3个月都属于合理范围,本案中曾某提前两个多月通知,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闽02民终5262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6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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