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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 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获支持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本案二审审理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判项,确认某某箱包公司应当支付胡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169元;改判驳回胡某关于2011年月绩效工资和年终考核奖金的请求;驳回包客吾得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李伟明律师代理被上诉人胡某出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用工却不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很多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胡某于2007年9月进入某某箱包公司工作,担任驻俄罗斯业务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12月,双方签订《2011年驻俄业务主管目标考核责任书》,约定该责任书期限为2011年全年,明确了薪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和年终考核奖金,同时约定了考核标准。2011年期限届满后,某某箱包公司继续用工,但未与胡某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因工资奖金发放发生争议,胡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及年终奖金,仲裁支持了胡某部分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胡某全部诉请,公司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不支付任何费用。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2011年考核责任书期限届满后,公司未与胡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胡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该焦点直接决定了胡某该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是本案二审审理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亮点

李伟明律师接受胡某委托后,梳理了全案证据,针对公司主张双方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上诉意见,确定了答辩核心:法律规定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办案中,围绕双方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续签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组织答辩意见,反驳了公司的上诉主张,充分维护委托人权益。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厦民终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2014年1月26日
案由:劳动争议
二审判决结果:

  1. 维持原审判决,确认某某箱包公司应当支付胡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169元;
  2. 改判驳回胡某关于2011年月绩效工资和年终考核奖金的请求;
  3. 驳回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情况,要注意保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常见疑问

1、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续签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劳动者就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2、劳动者不签续签合同,也能要二倍工资吗?

答: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签,或者劳动者要求续签用人单位拒绝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所属律所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59953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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