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电信诈骗团伙做财务,会构成诈骗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帮电信诈骗团伙担任财务人员提供帮助,会构成诈骗罪。本文结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刑初86号诈骗罪生效判决,从辩护视角分析帮助诈骗团伙人员的定罪量刑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0)闽02刑初8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裁判结论为被告人陈某、周某均构成诈骗罪,陈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周某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明知电信诈骗团伙犯罪仍提供财务帮助,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担任业务员,通过虚假身份相亲交友骗取被害人林某信任,诱骗被害人到虚假赌博APP充值,制造输钱假象骗取钱财。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加入该诈骗团伙担任财务人员,负责统计上报团伙成员工资、诈骗抽成,并提供本人银行卡供团伙资金流转。陈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863万余元。
陈某辩护人提出陈某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周某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明知团伙实施诈骗,周某应构成开设赌场罪而非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长期在诈骗窝点工作,明知团伙通过诱骗客户亏损骗取钱财,仍提供财务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帮诈骗团伙做财务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一般规则层面:要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满足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客观上为诈骗提供了帮助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仅知道团伙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不明知团伙实施诈骗行为,则可能仅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构成诈骗罪。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多名同案犯的证言、周某本人的供述都可以证实,周某明确知晓该团伙是以交友诱骗客户在虚假平台输钱骗取钱财的模式,因此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提供普通财务劳务,确实不明知犯罪内容,也存在不被认定为犯罪的案例。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怎么区分?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电信诈骗团伙中,直接实施骗客取钱行为的核心人员、组织者一般认定为主犯,仅提供后勤、财务、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一般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陈某直接对接被害人,全程实施诱骗行为,骗取金额特别巨大,因此被认定为主犯;周某仅负责财务统计和提供银行卡,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因此被认定为从犯,获得了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实践中,主从犯的认定是电信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焦点之一,不同的认定会带来量刑的巨大差异。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审查的重点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办理此类帮助行为案件,质证的核心就是审查控方出示的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比如本案中,多名同案犯证言一致指认周某知晓诈骗模式,加上周某在诈骗窝点长期工作,结合其职责可以推定主观明知,证据链是完整闭合的。如果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周某明知,案件走向可能会不同。在办理同类案件时,辩护通常会从行为人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水平、是否参与核心业务等角度,论证行为人不明知,进而提出定性辩护意见。
第二,事前要警惕境外涉诈工作的刑事风险。很多人被高薪诱惑到境外从事相关工作,以为只是做个财务、后勤,不会有大事,实际上只要明知团伙实施诈骗,任何帮助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共犯。建议遇到所谓境外高薪招聘,涉及网络、赌博、交友等相关业务的,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高薪轻易参与,避免触碰刑事红线。如果已经参与,应当尽早脱离并主动投案,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闽02刑初86号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6日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