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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殴引发轻伤,能认定正当防卫吗?

发布:2026-09-13 15:40:45更新:2026-09-13 15:40:45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邻里互殴引发轻伤,能否认定正当防卫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本文结合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刑初字第387号生效判决,分析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供当事人参考。

本案争议焦点

李伟明律师结合(2013)翔刑初字第38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未认定正当防卫,但考虑本案存在防卫因素及被害人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刘某在厦门市翔安区某村村庙门口放灯,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持酒瓶挑衅欲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上前抢夺酒瓶并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将被害人打跑后,被害人先后持砍柴刀、菜刀两次返回现场继续挑衅,陈某某先后持木棍、竹棍追赶并多次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右手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证据,李伟明律师认为法院作出的认定是符合司法实践规则的:被害人虽然三次持械挑衅,但在被告人第一次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仅实施了挑衅行为,尚未实际造成伤害,被告人主动实施殴打;后续被害人持械返回,被告人架开凶器后继续持续殴打被害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认定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重大过错,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管制六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六万余元。

关联问题解答

故意伤害中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要求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也就是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故意伤害对方。

实践中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件,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比较严格,只有完全符合防卫意图、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等法定条件才可能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是被害人先挑衅,但行为已经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主观上存在伤害故意,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在量刑时考虑了防卫因素酌情从轻。

对行为性质辩解会影响自首认定吗?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规则,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比如辩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仅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院依然认定其构成自首,符合该规则,据此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故意伤害案件尤其是互殴型案件,正当防卫的认定高度依赖案发现场证据。如果有监控录像一定要第一时间保存固定,没有监控的情况下,在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是定案的关键,家属要及时整理好在场证人的联系方式,供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本案中,正是因为被害人关于伤情形成的陈述前后矛盾,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才不采纳正当防卫的主张,可见证据对于主张的成立有多重要。

诉讼策略方面,即便最终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可以积极争取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这一量刑情节。实践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是非常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很多案件中因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可以获得大幅从轻处罚,本案就是典型,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就是充分考虑了被害人过错对矛盾激化的责任。

事前风险防范方面,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一定要保持克制,不要因为对方先挑衅就主动升级冲突。很多情况下,即便对方先动手,如果你反击造成对方轻伤,也可能因为你具有伤害故意而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无法成立正当防卫,本来占理最后反而要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事实细节具体分析,遇到此类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13)翔刑初字第387号
  • 罪名: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年1月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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