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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中出具借条后,保证人可以不担责吗?

发布:2026-09-13 16:21:24更新:2026-09-13 16:21:24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合伙中出具借条成立民间借贷,保证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或非借款性质的,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本文结合(2022)闽02民终2730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给出实务建议。

本案核心争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2)闽02民终273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主张案涉款项是合伙利润并非借款、借条系被胁迫签订,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判决黄某作为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黄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曾某、张某、黄某等人原合伙承包某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项目结算后,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曾某借款100万元,黄某、吴某、陈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借款到期后张某仅偿还部分款项,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黄某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上诉主张,案涉100万元实际上是项目合伙利润,并非曾某出借款项,且借条是曾某趁项目资金周转困难逼迫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黄某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系胁迫签订,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中曾某一方的举证完全到位,借条+转账凭证的组合已经完成了民间借贷的举证义务,而黄某一方仅有口头主张,没有任何实质证据支撑,这是其败诉的核心原因。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主张借条是被胁迫签订,需要什么证据?

一般规则下,主张合同系被胁迫签订而要求撤销或认定无效的,主张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报警记录、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在场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胁迫事实存在的证据。仅在诉讼中口头主张胁迫,没有任何证据印证的,法院一般不会采纳该主张。本案中黄某正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胁迫,所以其主张不被支持。

合伙关系和民间借贷同时存在,法院会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民间借贷关系是在合伙结算之后形成的,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会分别处理。只要借条形式要件齐全,有转账记录佐证,就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合伙关系中存在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另案主张解决,不会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本案中,黄某主张案涉款项是合伙利润,但法院认为借贷关系形成于合伙结算之后,合伙争议与本案无关,因此没有采纳其抗辩。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债权只需要提供借条+转账凭证即可完成初步举证,举证责任随即转移到抗辩一方。如果保证人或借款人主张借条无效、系胁迫签订或者款项性质不是借款,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仅口头抗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陈述的是事实法院就会采纳,实际上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合伙结算后如果产生新的借款,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性质,签字时要确认所有条款无误,如果遇到对方胁迫签字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报警记录等证据,事后再主张胁迫很难举证。另外,合伙项目中的款项往来一定要做好区分,避免合伙款项和个人借款混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建议结合自身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同的事实细节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闽02民终273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0日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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