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夫妻一方婚内借款,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并不是婚内一方借款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文结合福建厦门(2022)闽02民终819号民间借贷判决,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2)闽02民终819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蔡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李某后续所借495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得到周某追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某仅对李某尚欠的2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蔡某主张的李某婚内所借495000元是否属于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观点
本案中,蔡某自2014年起多次出借款项给李某,所有借款均发生在李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双方对账,李某确认尚欠蔡某本金共计695000元,其中包括早期借款剩余的20万元,以及2020年之后陆续出借的495000元。蔡某主张所有借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周某共同还款,周某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对2014年的150万元借款知情且参与过偿还利息,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扣除已偿还部分,剩余20万元周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2020年之后出借的495000元,因没有周某签字追认,蔡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是不是婚内一方借款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规则层面,我国法律并不认为只要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二是借款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是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案涉495000元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已经恶化、双方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阶段,且借款金额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蔡某又无法证明符合上述后两个条件,因此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层面,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蔡某虽然提交了周某参与鑫艾顿公司经营的证据,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案涉495000元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家庭共同开支,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要求周某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责任的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保留好追认或共同使用的证据。如果出借款项给已婚借款人,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借款人配偶也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上签字,这直接能够证明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后续不会产生争议。如果配偶无法当场签字,也要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让配偶追认债务,留存好相关聊天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本案中蔡某只有早期150万元借款有周某共同还利息、知情聊天记录的证据,后续495000元没有任何周某追认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要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留意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对于大额借款,一定要要求配偶共同签字确认。如果借款人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也要要求配偶签字确认,不要因为熟人关系就忽视风控,否则后续一旦夫妻离婚,配偶不认账,债权人很难维权。
李伟明律师提醒,实践中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差异,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闽02民终81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3月2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伟明律师认为,本条规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夫妻一方无端背负巨额债务,是当前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核心依据。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