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就属于债务加入,要共同还款吗?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不是只要签字就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认定债务加入需要有明确的共同还款意思表示。本文结合厦门中院(2022)闽02民终2544号生效民间借贷判决,分析债务加入、借款本金认定的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上签字的情况,出借人往往主张该第三人是债务加入,应当共同还款。那是不是只要签了字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现金交付的借款又怎么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李伟明律师结合本案为大家分析其中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2)闽02民终254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2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以及曾某主张的现金交付借款是否应当计入本金。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孙某2不构成债务加入,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采信了曾某关于现金交付借款的主张,维持了一审对借款本金的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思路
2009年起,曾某多次向孙某1出借款项,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交付,部分款项曾某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还有部分未付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计入本金。2013年,曾某作为出借人、孙某1作为借款人、厦门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孙某2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人公章下方签字。2016年,三方一致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0月18日,孙某2在延期备注下方再次签字。
借款到期后,孙某1未还清全部款项,曾某起诉要求孙某1还款,并主张孙某2属于债务加入,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孙某1则主张未收到现金借款,不认可将利息计入本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现金借款及利息计入本金的事实成立,判决孙某1偿还尚欠的本金1849298.75元及相应利息,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曾某要求孙某2共同还款的请求。曾某、孙某1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双方的胜败关键点都在证据:曾某主张现金借款,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她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不仅有转账记录证明转账后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约定借款金额,还有双方长期利息还款的金额变化可以对应借款本金,加上证人证言佐证,让法官形成了现金交付事实存在的心证。而曾某主张孙某2债务加入之所以败诉,核心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2有明确的共同还款意思表示。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债务加入和保证怎么区分?
一般规则下,区分二者核心是看第三人有没有明确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主动加入原有债务,和原债务人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保证是第三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一般保证下债权人需要先起诉原债务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实践中,如果第三人仅在借条上签字,没有明确注明身份,法院通常会作出对第三人更有利的认定,即推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只有在第三人明确作出共同还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现金交付的借款怎么举证才会被采信?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自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才生效。如果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但如果出借人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交付事实,比如转账记录证明账户余额不足、双方的交易习惯、利息归还金额和主张的本金能对应、有证人或者其他录音证据佐证,法院也会采信现金交付的主张。本案就是典型的因证据链完整被采信的例子。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债务加入,一定要固定好明确的证据。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上明确写明“XXX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对本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是事后补充签字,也要明确标注身份,不能仅签名字不写清楚身份。如果是口头沟通达成债务加入的合意,一定要留下清晰的录音证据,录音中要明确体现第三人自愿共同还款的意思,不能仅靠只言片语就主张权利。
出借资金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留痕的交付方式,转账时备注“借款”,就能从根本上避免是否实际交付的争议。如果确实需要交付现金,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或者在借条上明确注明“其中XX万元已通过现金方式收取”,固定好交付证据。
计算借款本息时要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还款一般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抵扣,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最终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只有符合这个要求,主张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建议遇到争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2)闽02民终254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5月9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