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清借款后没收回借条,法院会支持已还清吗?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还清借款后没收回借条,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还款,法院不会支持已还清的主张。本文结合厦门中院(2023)闽02民终8151号生效判决,由李伟明律师分析民间借贷还款举证的实务规则。
核心争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3)闽02民终815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人曾某财主张借条对应的借款已经还清,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基于本案现有证据的情况,法院最终未采信曾某财的抗辩,判决其向债权人继承人偿还借款。
案件基本事实
叶某发与曾某财是朋友关系,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曾某财累计向叶某发借款206000元,每笔借款均出具了有曾某财签字的借条;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叶某发又向曾某财转账12200元,未出具借条。后叶某发去世,其配偶林某治作为合法继承人持上述借条起诉要求曾某财还款。
曾某财抗辩:案涉借条对应的借款已经在2015年前还清,当时找叶某发要回借条,叶某发说借条弄丢了所以没收回;之后叶某发反过来向曾某财借钱,还一直在通过微信转账还款,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明叶某发尚欠曾某财款项,因此不应当再判决曾某财还款。
李伟明律师办理民间借贷案件多年,碰到不少类似情况,很多当事人因为碍于朋友情面,还款后不注重收回借条或者留存还款证据,最后吃了大亏,本案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出借人林某治已经提交了有借款人曾某财签字的借条,完成了借贷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曾某财主张借款已经还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还款事实。曾某财仅以叶某发弄丢借条为由未收回借条,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其主张叶某发欠自己款项,也不能直接抵销本案所负债务,该主张可另案主张。因此,对曾某财的抗辩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曾某财偿还林某治借款本金218200元及逾期利息,曾某财上诉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持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吗?
一般规则下,持有借条不必然一定胜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借条是伪造的,或者借款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还款,那么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对于大额借款,如果只有借条没有实际交付的证据,出借人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借款人,否则也可能败诉。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曾某财对借条的真实性、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仅抗辩已经还清,所以法院认可了借条的效力。
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清借款,举证责任是谁的?
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借款人主张借款已经还清的,应当由借款人举证证明还款事实。李伟明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是民间借贷案件胜败的核心关键,很多借款人像本案曾某财一样,忽略了保留还款证据,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办案视角提醒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还款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收回原借条,或者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的收条,明确注明「原借条对应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原借条作废」。如果是转账还款,务必备注「偿还XX年XX月借款」并保留转账凭证;如果是现金还款,也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不要轻信对方「借条弄丢了」的说法,本案中曾某财就是因为没有留存还款证据,才陷入被动。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想要直接抵销的,需要双方明确达成抵销的约定,仅仅拿对方也欠自己钱的证据,无法直接对抗本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曾某财只能另行起诉主张叶某发欠自己的债务,无法在本案中直接抵销。
民间借贷不管双方关系多好,都要留存书面凭证,不要嫌麻烦,口头约定和不保留凭证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闽02民终815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