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案例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本案被告人方某因琐事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名被害人轻微伤,被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公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李伟明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基本情况
方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引发互殴,被公诉机关指控持械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方某家属希望能争取尽可能轻的处罚。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方某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进而约架,后纠集多名人员前往赴约,过程中同伙持械参与斗殴,方某未予制止。经鉴定,三名被害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方某因琐事纠集他人持械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是否能够对其从轻处罚,该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办案思路与辩护要点
李伟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核对所有在案证据,确认方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辩护策略为罪轻辩护,重点突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向法院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争取法定最低量刑。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伟明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案号:(2019)闽0205刑初181号
- 案由:聚众斗殴罪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9年8月2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如果当事人确实已经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那么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一定要把握住这个机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真诚悔罪,才能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梳理案件情节,找准法定从宽点,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 涉嫌持械聚众斗殴最低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法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定最低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存在其他法定从宽情节,也有可能获得更低的量刑,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认定。
- 自愿认罪认罚真的能从轻吗?
自愿认罪认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只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自愿接受处罚,法院一般都会采纳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意见,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免责声明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