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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胜诉后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处理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办案结果

本案申请执行人蔡某依据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某、詹某偿还借款1535000元及利息等。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仅扣划到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共计6301.8元发放给蔡某,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蔡某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明确蔡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开篇

拿到胜诉判决却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就彻底要不回来了吗?厦门的蔡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处理结果。

案情回顾

蔡某诉朱某、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蔡某拿到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胜诉判决,判决朱某、詹某向蔡某偿还借款1535000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朱某、詹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蔡某于是委托李伟明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办案思路与处理结果

李伟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蔡某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配合法院推进财产调查和各项执行措施。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通过全国及地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扣划到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共计六千余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持有的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95%的股权,但该公司无实际财产,处置没有实际价值;法院还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定制失信彩铃等执行措施。

经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蔡某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和执行结果。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明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拿到生效胜诉判决并不代表就能实际实现债权,债权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放弃执行,只是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暂时性终结,被执行人依旧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债权也不会消灭。申请执行人应当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就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常见疑问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是就意味着我的债权要不回来了?

不是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因为被执行人当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中止执行,并不是债权消灭,也不是法院不管了。后续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后,我还能做什么?

你可以继续自行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被执行人新购置的房产、车辆,新获得的收入等等,一旦找到线索,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案件信息

  • 案号:(2018)闽0203执3055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8日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所属律所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59953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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