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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方共同担责,责任比例到底怎么算?

发布:2026-09-13 16:57:01更新:2026-09-13 16:57:01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多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时,责任比例需要结合主体类型和当地法规计算,本文结合厦门中院(2021)闽02民终7725号生效判决梳理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1)闽02民终772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曾某需对案涉事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24%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中袁某承担同等责任,受害人宋某13与曾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曾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计算。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宋某13发生碰撞后,车辆及行人又碰撞到曾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叉车,造成宋某13当场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宋某13与曾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袁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曾某的叉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等原告方的总损失为1820181.9元,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0000元,超出部分由袁某一方承担60%,剩余40%由曾某承担60%(即总损失的24%),宋某13自行承担剩余40%。曾某上诉主张其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诉讼中能推翻吗?

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复核的责任认定,法院通常会采信原认定。一般规则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证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未申请复核,也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警认定的,法院通常会采信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案中曾某虽然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异议,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多个责任主体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怎么计算?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案经验认为,责任比例计算需要结合责任划分、主体类型以及当地地方性法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福建省的地方性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已经认定袁某承担总事故的同等责任(即60%),剩余40%责任由宋某13(行人)和曾某(机动车方)共同承担,因此曾某作为机动车方,应当在40%的共同责任中承担60%,计算下来就是总损失的24%,该计算方式符合福建当地的规定。实践中不同省份对机动车与行人的责任比例规定不同,需要结合当地规则具体判断。

实务操作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这类案件的胜败关键,对责任认定不服的,一定要在法定的3日期限内申请复核,同时要注意收集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诉讼中很难推翻交警的责任认定。本案中曾某正是因为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原认定,才未得到法院支持。
所有机动车包括叉车这类特殊作业车辆,都应当按照规定规范停放,并且依法投保交强险,避免违法停车引发事故后,因未投保需要自行承担巨额赔偿。本案中曾某违法停车且未投保,最终自行承担了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这个教训值得警惕。
遇到具体案件时,责任比例计算会因事实和地区不同有差异,建议当事人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终772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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