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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撞了人,平台和保险公司该怎么赔?

发布:2026-09-13 15:18:21更新:2026-09-13 15:18:22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一般由平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结合福建厦门(2025)闽0205民初319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责任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5)闽0205民初319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骑手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保险公司对免责格式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进而能否免除其超出约定项目的赔偿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骑手正执行配送任务,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20万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平台公司承担。

真实案例简述

2024年5月14日,简某作为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众包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简某负全部责任。某甲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简某投保了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保险期间覆盖事发当日。

某甲公司主张,事故认定书记载事发时间为14时14分,而简某最后一单完成时间是12点38分,事发时已经不在工作期间,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主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都属于免责范围,且非医保用药要扣除20%,不同意赔偿该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实际事故发生时间是12点28分,事发后骑手为了送王某就医当即取消了后续订单,因此符合配送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关于保险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系统升级后才在保单中添加免责项目备注,最初投保生成给投保人的保单没有该内容,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金额,扣除20%的主张也不被支持。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总损失为22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20万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的2万余元由某甲公司承担。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怎么认定骑手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一般规则是:判断骑手是否执行工作任务,核心看事故是否发生在骑手接单后到配送完成的合理期间内,不能仅以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时间为准。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时间晚了近两个小时,但有证据证明骑手实际是在接单配送途中发生事故,事发后为了送伤者就医才取消后续订单,因此法院认定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实践中,如果骑手在完成上一单后,合理时间内赶往另一订单途中发生事故,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

保险公司说“哪些项目不赔”的条款一定有效吗?

一般规则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发生效力。李伟明律师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事后添加免责备注,未告知投保人,因此条款被认定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加粗字体、投保弹窗提示等方式明确向投保人告知免责内容,那么该类条款才会被认定有效。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固定事故发生时骑手是否在跑单的证据,比如平台的订单记录、骑手和平台的沟通记录、伤者事发后的报警记录、求助记录,这些证据比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时间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如果仅以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为准,很可能会导致责任认定错误。对于投保一方来讲,要注意保存好最初的保单凭证,发现保险公司事后变更保单条款、添加免责内容的,要及时提出异议,留存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平台企业与众包骑手合作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期间的范围,并且在投保时仔细核对保险条款内容,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范围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告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因条款无效导致平台自行承担额外损失。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平台报备,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事后无法证明事发时处于配送状态。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证据情况具体分析,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闽0205民初319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4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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