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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相撞,路边停车挡视线要担责吗?

发布:2026-09-16 18:54:45更新:2026-09-16 18:54:45
李伟明律师
李伟明 主任律师 ·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路边停车挡视线不一定担责,需判断停车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文结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2民初2722号判决,分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李伟明律师结合(2025)闽0212民初272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路边停放车辆遮挡视线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伟明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争议焦点为,路边停放的车辆遮挡事故双方视线,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4年9月3日,林某法驾驶非机动车沿厦门同安某厂区道路由东往西行驶,在路口与由北往南行驶的曾某贵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损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法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贵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案外人所有的闽DZ8A**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事故路口东北角,林某法主张该车遮挡双方视线,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追加车主及驾驶员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停放位置并非违章停车,从事故发生前的视频来看,双方有4秒的时间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双方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车辆停放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林某法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曾某贵各项损失合计549842.86元,林某法按70%责任比例扣除垫付费用和抵扣款项后,判决林某法赔偿曾某贵385370.7元,曾某贵支付拖欠第三人厦某的医疗费8026.79元。

关联问题引申

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比例通常怎么划分?

一般规则来说,双方均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通常会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由主责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责方承担30%。实践中也存在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调整比例的情况,但需要一方举证证明责任划分失衡,否则法院通常会采信交警的认定。本案中林某法主张将自身责任比例调整为60%,但未提供充分依据,法院未予支持,仍按70%判决。

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会被法院采信吗?

一般规则是,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形的,法院通常会采信该鉴定意见。本案中林某法主张鉴定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偏高,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仅根据住院情况对部分项目作出调整,大部分鉴定意见还是被采信。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伟明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要全面。发生交通事故后,拍照录像不仅要拍碰撞车辆的位置、碰撞痕迹,还要拍摄周边环境,包括可能影响视线的建筑物、停放车辆等,固定这些证据才能在后续主张第三方责任时有据可依。本案中林某法虽然提供了视频,但从视频内容无法得出停车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因此未被法院支持,如果证据能充分证明遮挡导致完全无法观察路况,结果可能不同。
主张误工费要提前收集好收入证据。很多从业者比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收入是按单计算的,如果不能提供受伤前一定期间的收入流水,也不能证明误工期间收入减少的,法院通常会按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会比实际收入少很多。本案中曾某贵受伤前从事外卖工作,但仅提供了两个月的收入记录,无法证明实际收入水平,因此法院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比其主张的少了近23000元,十分可惜。李伟明律师提醒,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一定要保存好平台的收入记录、派单记录,发生事故后及时打印留存,避免误工损失主张得不到足额支持。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闽0212民初2722号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30日

本文由李伟明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伟明律师 证号 135022012103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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